进口煤炭质量监管日趋严格

更新时间:2014-10-22 10:58:29

为改善空气质量、提高煤炭利用效率,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了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商品煤的生产、加工、储运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等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。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这是继5月底国家质检总局出台《关于加强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》,对进口煤强化检验监管后,将监管对象进一步扩展至境内所有商品煤,其中部分条款更趋严格。

该办法对商品煤灰分、硫分、汞、砷、磷、氯、氟等指标限量提出了明确规定,对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(运距超过600公里)的商品煤,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,而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地区的煤炭指标要求更加严格。以褐煤干基灰分这个指标为例,普通商品煤不得高于30%,远距离运输超过600公里时不得高于20%,而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地区则不得高于16%。

针对今年初以来煤炭总体质量不高的情况,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煤炭贸易商及自用企业,应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,对后期进口煤炭质量审慎开展境外装运前预评估工作,避免按照新规范要求实施到货检验时出现不合格批次,造成不必要的贸易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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